第八章 附 則
第五十四條 鄉鎮一級政府采購納入縣級政府采購進行管理,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。
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:
(一)政府采購當事人,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,包括采購人、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等。
(二)采購人,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、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。
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。
分送:省委書記、副書記、常委,省長、副省長,省政府特邀咨詢。各市人民政府,各縣(市、區)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部門、各直屬機構,各大企業,各高等院校。省委各部門,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,省政協辦公廳,省法院,省檢察院,濟南軍區,省軍區。各民主黨派省委。
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3年7月2日印發